一、案例情况:
几个人合伙开咖啡馆,签了合伙协议,甲为代表去工商登记,后因注册合伙企业手续繁杂,并且相应的财务制度严格,遂与乙、丙、丁协商以甲个人注册个体户。经营过程中,咖啡馆负债,债务人诉至法院,要求咖啡馆偿还到期债务。
二、案例倒是颇为简单,先分析下权利义务关系:
1.甲、乙、丙、丁的个人合伙关系。
合伙在民法中有两种形态,一种为个人合伙,一种为企业合伙。企业合伙是较为规范的合伙形态,因为它必须具备合伙企业的条件,并经行政部门登记才能具备企业资格,具备企业资格后,在诉讼法上才具备当事人资格;而个人合伙则较为随意,只要合伙人意思表示一致,协议合法即能成立,但个人合伙在实体法中只看做合伙合同处理,使用《合同法》规范,在诉讼法上个人合伙不具备诉讼当事人资格,个人合伙涉诉的,按照各合伙人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处理。
2.甲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。
先假设债权人只有一人,不分析多债权人造成各债权偿付的顺序问题。
3.甲与工商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。
三、具体分析:
从实体法上很容易看出案件处理的结果,首先,个体户(甲)对债权人的债务真实有效,就必须履行债务,并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赔偿责任;然后,因该债务为经营咖啡馆过程中的负债,按照他们的合伙协议,各合伙人对外以自己的个人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,对内按照合伙协议分担。
而在诉讼上就会产生两种情况:
1.债权人以甲为被告(个体工商户没有诉讼主体资格,诉讼是以登记的户主为被告)诉至法院,甲以合伙协议要求法官追加共同被告乙、丙、丁,法官认为可以合并审理,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,进行共同诉讼。
判决四个合伙人对咖啡馆的债务,承担无限连带责任。
先分析一下这个无限连带责任,无限是指合伙人不以出资为限承担债务,因此,以个人所有财产对合伙债务负责;连带,指对外债务的承担可先由其中部分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全部承担,然后再追偿其他合伙人责任。
这样,原告得到判决后,可以申请执行任何一个或几个被告的财产。
2.另一种情况是,由于案件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,法官可以不同意作为共同诉讼处理,或者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进行共同诉讼。
这里涉及一个必要共同诉讼的确定,虽然《民诉意见》中把个人合伙涉诉的案件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处理,但是这里的问题是,因为合伙协议只作一般的民事合同处 理,而原告也不知道有合伙协议,诉讼请求中也未涉及合伙关系,认为这是两个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合情理,如A欠B的钱,B欠C的钱一样,基于合同相对 性,C不能诉请A还钱。
这样就形成一个甲对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判决,债权人可依次申请执行。随后,甲可依合伙协议对乙、丙、丁追偿。
这两种情况实质上的不同点是,债权人在第一种情况中可以申请甲、乙、丙、丁四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,而第二种情况,只能申请甲承担无限责任。对各合伙人而言,从实体结果上说,没有区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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